案例一 · 第三人侵权 + 违约责任三要件
孟某卖表案
孟某将自己的手表出卖给马某,双方约定次日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表(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天晚上,曹某将孟某的手表抢走(侵权)并扔到了长江里,导致孟某次日无法将手表交付给马某。
问题一:马某可否追究曹某的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马某和曹某之间不存在合同,无约可违。
问题二:马某可否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答:可以。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买卖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未交付手表);(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民法典第593条)。
问题三:孟某可否追究曹某的侵权责任?
答:可以。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 + 损害后果 + 因果关系 + 过错。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处理。
案例二 · 连环买卖 + 合同相对性
孟某卖表连环案
孟某将自己的手表以27500元出卖给了马某,双方约定次日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表。当天下午,马某将手表转卖给了曹某,价款37500元。晚上马某电话告知孟某,次日9点直接将手表交付给曹某。次日9点,马某将27500元价款支付给了孟某。但是,孟某未将手表交付给曹某。
问题一:曹某可否直接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孟某和曹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无约可违。
问题二:曹某可否追究马某的违约责任?
答:可以。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三要素全部满足。
问题三:马某可否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答:可以。孟某未交付手表构成违约。
连环买卖中,每一层买卖合同都是独立的。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按约定(违约责任)处理。每一方只对自己的合同对方负责——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案例三 · 定金合同(实践性合同)
孟某买车案
和孟某前往北京一家宝马轿车4S店看车,后和孟某和4S店签订了书面定金合同,约定第二天和孟某交付定金10万元,4S店将一台宝马轿车出卖给孟某。第二天,孟某反悔,不想买车了。
问题:4S店可否基于书面定金合同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因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在交付定金之前,孟某随时可以反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合同的实践性是法考高频考点——写了定金合同不等于定金就成立了,钱没交到对方手里,合同就没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