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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核心制度

违约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原则,但5类合同是例外。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不免责(民法典第593条)。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一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 5类过错责任例外

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即债务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有5类合同例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考五星级考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债务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 + 违约行为 + 无法定/约定免责事由,就构成违约。

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类型

过错责任(例外·5类)

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5类合同适用过错责任:(1)赠与合同 (2)委托合同 (3)保管合同 (4)仓储合同 (5)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记忆口诀:赠委保仓客

为什么是这5类?

这5类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合同一方(债务人或保管人)承担的义务与自己直接获利不匹配,或含有"利他"性质,因此不适用严格责任。例如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可能无偿。

制度理由:公平原则——利益与责任相匹配

例外一:赠与合同

规则:赠与人因过错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向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赔偿。

理由: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不能让赠与人承担过重责任。

注意:公益赠与、公证赠与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中,赠与人虽然不能任意撤销,但违约归责仍然是过错责任。

例外二:委托合同

规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有过错的,才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委托的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理由:委托合同可能是无偿的,即便是无偿委托,受托人也可能出于情谊而帮忙,应降低其注意义务标准。

例外三:保管合同

规则: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先有保管物的交付。

例外四:仓储合同

规则: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商事化变体(诺成性/有偿),但立法仍保留了过错责任规则。保管人有过错才赔偿。

注意:仓储合同虽然通常是双务有偿合同,但归责原则仍为过错责任——这是法考的陷阱点。

例外五: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规则: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托运行李的毁损仍然是无过错责任。

区分:旅客自带物品(随身携带)vs 托运行李——前者过错责任,后者无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三个,比缔约过失责任少一个。核心是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如好意施惠、无因管理),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无从谈起"违约"。此时只能考虑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最根本的分水岭。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有重要限制。
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不可抗力 = 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等)。

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附随义务/诚信原则),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谁主张谁举证)。

关键限制(法考高频)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违约在先,后来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

缔约过失责任 vs 违约责任:六项对比

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责任类型对比之一。核心判断节点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有效且生效后发生的违约行为,用违约责任;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的阶段发生的损失,用缔约过失责任。

对比维度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1) 是否有有效合同 无(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 有(合同合法有效且生效)
(2) 发生时间 缔约过程中(合同生效前) 合同生效后(履行阶段)
(3)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原则:无过错责任
例外:过错责任(5类合同)
(4) 构成要件 四要件:
1. 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2.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诚信原则)
3. 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 违反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要件:
1. 存在合法有效合同
2. 存在违约行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3.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5)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消极利益):
订约费用 + 准备履行费用
+ 丧失订约机会
不超过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 / 可得利益(积极利益):
合同如约履行后本应获得的利益
(6) 性质 债权请求权(法定之债) 债权请求权(约定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信原则(帝王条款),核心是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 诚信原则的产物

先合同义务产生于诚信原则而非合同义务。包括:说明、通知(告知)、提请注意、协助、保密、保护、照顾、忠实等义务。

关键:双方必须已经开始磋商(商谈、谈判、接洽),否则不存在缔约过失空间。

信赖利益上限:赔偿额不应超过合同如有效成立时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

违约责任

合同义务 = 基于有效合同的约定

违约行为 = 不履行 + 不适当履行(含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

违约五形式: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损害赔偿金 + 违约金 + 定金。

与有过失:受损失方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违约方请求扣减相应赔偿额。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有合同"和"没有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分界线——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损失找缔约过失赔偿,合同成立且生效后的不履行找违约赔偿。两者的赔偿范围也完全不同:前者赔的是"白忙活了的钱"(信赖利益),后者赔的是"本应该赚到的钱"(履行利益)。
孟献贵 · 基础夯实-民法 · 专题十二、十七

违约救济:五种形式 +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

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中,违约金和定金是最常放在一起考查的。两者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择一主张。此外,与有过失规则和双方违约规则是计算赔偿额的关键限制。

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可在诉讼/仲裁中请求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约定 → 违约金条款

定金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合同履行的金钱。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未交付定金之前,随时可以反悔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 → 交付时成立

违约金 vs 定金:择一适用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选择违约金则不能再主张定金罚则,选择定金则不能再主张违约金。

民法典第588条:择一适用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约定交付10万元定金但实际只交付了1万元,定金只能按1万元计算。

定金合同是单务、有名、无偿的实践性合同。

双方违约 vs 与有过失

双方违约:合同双方都违反了各自的义务,有两个违约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混合过错):受损失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违约方请求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

区别:双方违约 = 双方都违约了;与有过失 = 只有一方违约,但另一方对损失的扩大或发生也有过错。

五种违约救济形式

1. 继续履行:强制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金钱债务可直接强制;非金钱债务有例外)。

2.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金等。

3. 损害赔偿金: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4. 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择一适用。

5. 定金: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没收定金,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原则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处理。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直接体现。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593条

核心规则:不免责

第三人导致违约 → 违约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方再向第三人追偿(侵权或违约)。不能以"不是我的错,是第三人的错"为由免除自己对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必然要求

追偿路径

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三人是侵权人的 → 依侵权责任规定追偿;第三人与违约方有合同关系的 → 依双方约定追偿。

两道程序:先对外赔,再对内追

tort vs breach

针对同一损害事实:受害人与违约方之间 → 违约责任关系(有合同);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 → 侵权责任关系(无合同)。两种责任可以并存,但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合同之债 vs 侵权之债

来看一个完整的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分析框架。

孟某卖表案(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

孟某将自己的手表出卖给马某,约定次日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表。当晚曹某将孟某的手表抢走并扔到长江里,导致孟某次日无法交付。

法律关系分析

(1) 马某 vs 曹某:无合同关系 → 不能追究违约责任。马某只能向曹某主张侵权。

(2) 马某 vs 孟某:有买卖合同 + 违约行为(未交付)+ 无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不免责)→ 马某可追究孟某违约责任。

(3) 孟某 vs 曹某:曹某构成侵权(侵害物权 + 过错)→ 孟某可追究曹某侵权责任。孟某向马某承担违约后,可向曹某追偿。

民法典第593条的精髓:第三人原因不能成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你必须先对合同对方负责,然后你再去跟第三人算账。

经典案例全解

孟献贵讲义提供的案例都是真实法考命题思路的直接映射。以下案例覆盖违约责任的三个核心考点:第三人原因、连环买卖、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

孟某卖表案

孟某将自己的手表出卖给马某,双方约定次日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表(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天晚上,曹某将孟某的手表抢走(侵权)并扔到了长江里,导致孟某次日无法将手表交付给马某。

问题一:马某可否追究曹某的违约责任?
:不可以。马某和曹某之间不存在合同,无约可违。

问题二:马某可否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可以。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买卖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未交付手表);(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民法典第593条)。

问题三:孟某可否追究曹某的侵权责任?
:可以。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 + 损害后果 + 因果关系 + 过错。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处理。

孟某卖表连环案

孟某将自己的手表以27500元出卖给了马某,双方约定次日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表。当天下午,马某将手表转卖给了曹某,价款37500元。晚上马某电话告知孟某,次日9点直接将手表交付给曹某。次日9点,马某将27500元价款支付给了孟某。但是,孟某未将手表交付给曹某。

问题一:曹某可否直接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不可以。孟某和曹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无约可违。

问题二:曹某可否追究马某的违约责任?
:可以。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三要素全部满足。

问题三:马某可否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可以。孟某未交付手表构成违约。

连环买卖中,每一层买卖合同都是独立的。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按约定(违约责任)处理。每一方只对自己的合同对方负责——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孟某买车案

和孟某前往北京一家宝马轿车4S店看车,后和孟某和4S店签订了书面定金合同,约定第二天和孟某交付定金10万元,4S店将一台宝马轿车出卖给孟某。第二天,孟某反悔,不想买车了。

问题:4S店可否基于书面定金合同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不可以。因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在交付定金之前,孟某随时可以反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合同的实践性是法考高频考点——写了定金合同不等于定金就成立了,钱没交到对方手里,合同就没成立。

自检问题

以下4道自检题覆盖违约责任的核心考点。每道题都在讲义中有明确答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哪些合同是例外?

提示: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例外有哪些?为什么是这5类?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未付款。甲应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提示:合同是否有效?赔偿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

甲将手表卖给乙,约定次日交付。当晚丙将手表盗走,甲无法交付。乙可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甲可否主张"是丙害的"来免责?

提示:民法典第593条。第三人原因能否免责?

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提示:择一适用。如果选择定金,且已交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能否再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