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从属性必须是强制性的?
假设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从属性——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串通,在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向毫不知情的担保人追偿。担保人支付后又无法从债务人处追回(债务人已无财产),结果就是"债务人借钱、担保人买单、债权人追偿、债务人逃废"。
效力从属性的本质是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独立担保存在三大弊端:(1) 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后,担保人失去担保法中的各项保护措施;(2) 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权利滥用的弊病,容易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3) 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
范围从属性的本质是防止债权人权利混用。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绝对不超过主债务人——否则构成过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