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 = 天然要约
自动售货机摆在那里,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商品+价格),且表明"投币即卖"——完全符合要约两要件。顾客投币是承诺,合同成立。
考点:自动售货机不是要约邀请,不适用"货架陈列=要约邀请"的规则
合同成立的核心判断
要约 vs 要约邀请——这是合同订立的第一道分水岭。商业广告默认是要约邀请,但内容具体确定时构成要约。自动售货机是天然要约,沉默原则上不是承诺。
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完成。判断一个表示是不是要约,只需要两步: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是否表明受约束?两个条件都满足才是要约。
要约邀请人自己不受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典型: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传——这7类法定类型均属要约邀请。
核心特征:表示人保留最终决定权,对方"下单"后自己还可以拒绝。
两要件缺一不可:(1) 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包含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三必备要素(目的意思);(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效果意思)。
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要约人受其约束。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自动售货机摆在那里,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商品+价格),且表明"投币即卖"——完全符合要约两要件。顾客投币是承诺,合同成立。
考点:自动售货机不是要约邀请,不适用"货架陈列=要约邀请"的规则
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三必备要素——就例外地变为要约。
考题逻辑:看广告内容是否足以让受要约人直接"下单"
撤回:对象是尚未生效的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撤销:对象是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撤销通知须在承诺发出前到达。
不可撤销三情形: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由(对方已做履约准备)
要约失效四情形:被拒绝、被撤销、期满不答、变实质。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镜像规则),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原则:通知方式(书面或口头)。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履行治愈规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沉默原则上不是承诺。例外: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不影响承诺效力,但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的除外。
实质性变更 =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
承诺可以撤回——对象是已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通知应在承诺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承诺不能撤销: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无法撤销。
对比要约:要约可撤回也可撤销(有限制);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原则上不产生承诺效力,视为新要约(反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决定权在要约人,是其权利而非义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系统故障、邮局错误等)超过承诺期限到达承诺。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迟到而不接受该承诺的,合同不成立——要约人负有通知义务。
格式条款因信息不对称和缔约地位不平衡,受到司法强制干预。三步递进审查:订入控制 → 内容控制 → 解释控制。前一步未通过则无需进入下一步。
情形一: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绝对无效。即使格式条款中明确写"发生人身损害概不负责",该条款无效。
情形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绝对无效。
情形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相对无效,需判断"不合理"程度。
情形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绝对无效。核心权利(如消费者的退货权、解除权)不可排除。
第一优先: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同一事项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个别协商条款),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第二优先:通常解释规则。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一般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为标准。
第三兜底: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必须严格按此顺序适用,不可跳步。
格式条款提供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仅以合同系依据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不是格式条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标准要约-承诺路径,还有电子合同、交叉要约、意思实现等特殊订立方式。理解这些特殊方式的关键是找准"哪个行为构成要约,哪个行为构成承诺"。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提交订单 = 承诺;交付时间:快递物流以签收时间为准
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一致的要约,两份要约在途中交叉。此时双方均有缔约意思且内容一致,合同成立,无需再有一方专门作出承诺。
要件:双方发出的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 两份要约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履行行为时合同成立,无需另行通知。典型场景:要约人发来订单,受要约人直接发货——发货行为即承诺。
履行治愈规则:未签合同书但已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 = 合同成立
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但三种例外情形下可构成承诺:
1. 法律规定:如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 当事人约定:双方事先约定"若不回复则视为同意",基于意思自治使沉默产生表示效果。
3. 交易习惯:长期交易中形成的惯例——如长期供货关系中,收货方对发货单沉默视为确认。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之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该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支付。悬赏广告不是要约邀请也不是要约——它以单方意思表示直接产生债务,不需要对方的承诺。
考点:悬赏广告不适用要约-承诺框架,完成指定行为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假一罚十"的承诺也属于单方允诺之债。
以下案例覆盖了合同订立中最经典的考查方向,每一道都是真题。
甲发布信息出售自己的自行车,价款1000元,附上了发票照片和自行车照片,并附言"诚信出售,先到先得"。乙通过微信联系甲,出价900元。甲不同意,之后二者来回拉扯几次。几天后,乙给甲发微信"就按你说的价来,1100元"。后二人线下见面,乙转账1000元给甲,甲主张还差100元并出示微信聊天记录。乙表示是自己打错了。
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接受服务1个月发生费用8000元后,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
2024年3月16日,孟某在天猫商城从A公司经营的"虹山本草旗舰店"购买石斛枫斗11件,单价390元(划线删除),促销价138元,实际付款1518元。订单编号8977,运送方式为快递,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
围绕合同订立的核心判断点,检验你对要约识别、承诺规则和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解。
提示:自动售货机有特殊规则——不要套用"货架陈列=要约邀请"的公式。
提示:迟延 = 受要约人有过错(逾期发出);迟到 = 受要约人无过错(意外延误)。
提示:订入控制解决"进不进来";内容控制解决"有没有效";解释控制解决"怎么理解"。
提示: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有意者私聊"暗示了什么?
提示:提示义务要求"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字号明显小于普通条款且放在不显眼位置 = 未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