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9 危害结果 · Ch10 因果关系 · Ch11 制约关系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从"条件说"到"危险现实化理论",从"介入因素两步走"到"客观归责三项条件"——这是法考因果关系最核心的判断框架,也是五星级考点。

因果判断的完整流程

柏浪涛将因果关系判断总结为一条从"归因"到"归责"的双层路径。事实层面用危险现实化理论确定因果链,价值层面用客观归责理论做最终评价。以下五步覆盖了从行为到结果的全链条。

因果判断的起点:必须有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如果是生活行为(劝人去雷雨天森林)、合法行为(正常驾驶)或降低危险的行为,则没有危害行为,无需进入因果判断。这是第一道闸门——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后续一切。
因果关系学说经历了三代演进,当前法考确立的是危险现实化理论。理解学说演进,才能真正理解"介入因素两步走"为什么这样设计。

三代因果关系理论的递进

第一代·条件说("无A则无B"):只要"没有A就没有B",A就是B的原因。缺陷:在有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因果链条会无限延伸。狗蛋刀杀小芳→送医→医生打错麻醉药→死亡;按条件说,狗蛋要对所有后续不幸负责——"死神来了,我有什么办法!"

第二代·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决定有无因果关系。缺陷:过于绝对。"介入因素异常就没有因果关系"——但大阪南港案中,乙半路杀出加重伤害丙,虽然异常,但甲的伤害作用同样大,应该二因一果。该案引发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

第三代·危险现实化理论(当前法考观点):用充分条件论证——"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的论证更充分。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配合"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关键转变:从"排除法"(没有A就没有B)到"归因法"(A的危险是否实现了)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这是因果关系五星级考点的核心框架。当存在介入因素时,按两步走标准判断:第一步看是否异常,第二步看谁作用大。判断异常性必须具体化,不能一般化。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 → 引发关系:先前行为引发了介入因素,先前行为应对介入因素的出现负责,因此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至于是二因一果,需另行判断介入因素与结果的关系。

例:甲点燃乙衣服 → 乙情急跳河灭火死亡。乙跳河是被甲引发的,不异常 → 甲对死亡负责。

例:甲将丙撞倒在路中央后逃逸 → 1分钟后乙车轧死丙。乙车轧人是不异常的(被甲引发的)→ 甲应对死亡负责,属于二因一果。

异常 → 独立关系:介入因素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引发的,二者是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谁对结果的作用大?

当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为异常(独立关系)后,根据危险现实化理论判断谁的作用大:

类型一:先前行为作用大 →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例(2008年第2题):甲重伤乙,医生存在一定过失,乙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过失虽异常,但甲的重伤行为作用大 → 甲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类型二:介入因素作用大 → 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例(2007年第1题):甲重伤乙,医生存在重大过失(误用过敏药)致乙死亡。医生重大过失作用大 → 医生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类型三:二者作用都大 → 二因一果。例(大阪南港案):甲将丙打成重伤离去,无共谋的乙路过又将丙打成重伤,丙死亡。二者作用都大 → 死亡结果与二者均有因果关系。

三步判断异常性:一个关键的思维训练——异常性判断必须具体化而非一般化。
异常性判断的关键:具体化 vs 一般化

一般化而言,一个人下楼梯时忽然摔倒,是比较异常的;但如果甲追杀乙,乙下楼梯逃跑时摔倒,则不异常。

同理:被追杀时从二楼跳下逃跑摔伤——不异常(是追杀行为引发的)。正常走在路上突然从二楼跳下——异常。

核心原则:把介入因素放在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境中判断,而不是抽象地问"这种事常见不常见"。

三类介入因素的判断要点

被害人自身行为:被害人自杀身亡原则上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两个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这是长期暴力的累积效果)。被强奸后自杀,死亡结果与强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第三人行为(含阻断救助):存在现实救助行为且有救活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人,而非先前行为人。甲推乙下水→丙扔救生圈→丁捞走→乙溺亡。死亡归属于丁。

被害人特殊体质:看先前行为是否引发了疾病发作。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无引发关系则无因果关系。注意: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还需看主观上能否预见。

规范保护目的——客观归责的边界

注意义务规范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范围的不能归责。

隧道案:进入隧道必须减速的注意义务防止的是追尾,不是撞行人。隧道禁止行人通行,行人自陷风险 → 死亡不能归责于司机。

酒驾井盖案(2019年试题):禁止酒后驾驶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不是防止轧飞井盖 → 砸伤行人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酒驾行为。

经典案例全解

以下五个案例覆盖了因果关系最核心的考查方向。每个案例对应一种典型的介入因素场景,建议逐一演练。

狗蛋刀杀案

狗蛋捅了小芳两刀后离去,邻居狗剩送小芳去医院。途中铁牛驾车不慎酿成车祸,小芳死亡。

第一步:铁牛的车祸介入因素——比较异常(不是狗蛋刀杀行为必然引发的),属于独立关系。

第二步:铁牛的车祸直接导致小芳死亡,作用大。

结论:铁牛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狗蛋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区分:如果送医途中没有车祸但医生打错麻醉药 → 医生过失作用大 → 死亡归属于医生。如果只是送医途中正常风险 → 死亡仍归属于狗蛋。

大阪南港案(改编)

甲将丙打成重伤后离去,与甲无意思联络的乙路过,又将丙打成重伤,丙因伤势过重死亡。

第一步:乙的出现及伤害比较异常,不是甲引发的,属于独立关系。

第二步: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伤害行为作用都大。

结论:死亡结果与二者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该案引发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按旧说"介入因素异常则无因果关系",甲对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这显然不妥当。危险现实化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

救生圈案

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此时与甲无共谋的丁捞走救生圈,乙溺亡。

丙的扔救生圈行为不是介入因素(是救助行为,不制造危险)。丁的行为是介入因素。

第一步:丁阻断救助,比较异常,与甲的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由于丙扔了救生圈,甲的作用变得不大。丁的行为起决定性作用。

结论:死亡结果归属于丁,不归属于甲。

前提条件:存在现实救助行为,且本来能救活。如果本来就没救活可能(如乙不会游泳且无人在场),死亡仍归属于甲。

血友病案(2019年主观题)

甲轻伤害乙,致乙流血。乙是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死亡。甲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

甲的伤害行为引发了乙的血友病发作 → 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但是:甲主观上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对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结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关键区分:有因果关系 ≠ 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解决了客观要件问题,是否承担刑责还需看主观要件。

隧道案 + 酒驾井盖案

隧道案:狗蛋驾车进入隧道未减速,撞死违规进入隧道的行人小芳。"进入隧道必须减速"的注意义务防止的是追尾,而非与行人相撞。隧道禁止行人通行 → 行人自陷风险 → 死亡不能归责于狗蛋。

酒驾井盖案(2019年试题):甲酒后驾驶,车轮轧过井盖,井盖飞起砸伤行人。禁止酒驾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不是防止轧飞井盖 → 结果不能归责于酒驾行为。

规范保护目的:每个罪名只"承保"特定类型的法益侵害。超出承保范围的结果,即使"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也不能归责。

理论立场与深层辨析

结果的"好坏"能否反过来评价行为的"好坏"?这是行为与结果制约关系的核心问题。两种理论立场——结果本位主义与行为本位主义——在偶然防卫和偶然避险中给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结果本位主义(结果无价值论)

用结果评价行为

一个行为如果制造了好结果,这个行为就是好行为。以成败论英雄。

偶然防卫中甲打死乙救了丙 → 好结果 → 好行为 → 正当防卫。

毒药治好肾炎案 → 好结果 → 不构成犯罪。

逻辑链:结果好 → 行为好 → 无罪

行为本位主义(行为无价值论)★多数说

行为与结果独立评价

不能仅用结果的好坏评价行为的好坏。行为好坏与结果好坏是两个独立维度。

偶然防卫中甲有杀人故意 → 坏行为 → 成立故意杀人罪;结果救了丙 → 好结果 → 不构成既遂 → 故意杀人罪未遂。

逻辑链:行为坏 → 成立犯罪;结果好 → 不既遂 → 未遂

两种理论立场背后是不同的刑法哲学——一个看重实际效果,一个看重行为过程。法考以行为本位主义为多数说。
偶然防卫:两种处理路径

案情:乙欲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乙→丙)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 → 偶然防卫一律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多数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 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有杀人故意+开枪行为=坏行为→故意杀人罪。但结果救了丙=好结果→不构成既遂。排除法→故意杀人罪未遂。

偶然避险:同样的逻辑

案情:甲以损坏财物为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的快要窒息的小孩。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多数说:不成立紧急避险,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客观归责:三项条件

在事实判断层次(归因)之上,还需要价值评价层次(归责),判断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是否公平合理。三项条件:

1.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结果必须是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那一类结果。

2.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结果必须在行为人的责任领域内。

3. 非被害人自陷风险导致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和支配者且具备认识能力+控制能力,则被害人自己负责。

被害人自陷风险判断

判断标准:谁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若被害人是实行者:判断主观认识能力 + 客观控制能力 → 满足则被害人自己负责。

若行为人是实行者(被害人同意接受危险):判断行为人认识能力 + 控制能力 → 满足则行为人负责。

注意:同意接受危险 ≠ 同意接受实害结果(死亡/重伤承诺无效)。

学完理论,来检验一下掌握程度。

自检问题

甲重伤乙,乙被送医后因医生重大过失(误用过敏药)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提示: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谁的作用大?

甲轻伤血友病患者乙致其流血死亡,甲不知道乙有血友病。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提示:先判断因果关系,再判断刑事责任。

甲推乙下水,丙扔救生圈,丁捞走救生圈,乙溺亡。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谁?

提示:前提是存在现实救助行为且有救活可能。

偶然防卫中,甲开枪杀乙时碰巧乙正要杀丙。按多数说,甲构成什么罪?什么形态?

提示:行为本位主义——行为好坏与结果好坏独立评价。

酒驾轧飞井盖砸伤行人,该伤害结果能否归责于酒驾行为?为什么?

提示:规范保护目的——禁止酒驾防止的是哪一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