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 介入因素 + 阻断救助
狗蛋刀杀案
狗蛋捅了小芳两刀后离去,邻居狗剩送小芳去医院。途中铁牛驾车不慎酿成车祸,小芳死亡。
第一步:铁牛的车祸介入因素——比较异常(不是狗蛋刀杀行为必然引发的),属于独立关系。
第二步:铁牛的车祸直接导致小芳死亡,作用大。
结论:铁牛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狗蛋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区分:如果送医途中没有车祸但医生打错麻醉药 → 医生过失作用大 → 死亡归属于医生。如果只是送医途中正常风险 → 死亡仍归属于狗蛋。
案例二 · 二因一果
大阪南港案(改编)
甲将丙打成重伤后离去,与甲无意思联络的乙路过,又将丙打成重伤,丙因伤势过重死亡。
第一步:乙的出现及伤害比较异常,不是甲引发的,属于独立关系。
第二步: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伤害行为作用都大。
结论:死亡结果与二者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该案引发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按旧说"介入因素异常则无因果关系",甲对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这显然不妥当。危险现实化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
案例三 · 阻断救助(2022年试题)
救生圈案
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此时与甲无共谋的丁捞走救生圈,乙溺亡。
丙的扔救生圈行为不是介入因素(是救助行为,不制造危险)。丁的行为是介入因素。
第一步:丁阻断救助,比较异常,与甲的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由于丙扔了救生圈,甲的作用变得不大。丁的行为起决定性作用。
结论:死亡结果归属于丁,不归属于甲。
前提条件:存在现实救助行为,且本来能救活。如果本来就没救活可能(如乙不会游泳且无人在场),死亡仍归属于甲。
案例四 · 特殊体质
血友病案(2019年主观题)
甲轻伤害乙,致乙流血。乙是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死亡。甲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
甲的伤害行为引发了乙的血友病发作 → 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但是:甲主观上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对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结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关键区分:有因果关系 ≠ 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解决了客观要件问题,是否承担刑责还需看主观要件。
案例五 · 客观归责
隧道案 + 酒驾井盖案
隧道案:狗蛋驾车进入隧道未减速,撞死违规进入隧道的行人小芳。"进入隧道必须减速"的注意义务防止的是追尾,而非与行人相撞。隧道禁止行人通行 → 行人自陷风险 → 死亡不能归责于狗蛋。
酒驾井盖案(2019年试题):甲酒后驾驶,车轮轧过井盖,井盖飞起砸伤行人。禁止酒驾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不是防止轧飞井盖 → 结果不能归责于酒驾行为。
规范保护目的:每个罪名只"承保"特定类型的法益侵害。超出承保范围的结果,即使"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也不能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