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 希望。甲用刀割喉杀死乙 → 明知行为必然致乙死亡,且希望乙死亡。
认识因素可以是"明知必然"或"明知可能";意志因素是"希望"。
Ch12 主客观相一致 · Ch5 主观要件
成立犯罪不仅要有客观危害行为,还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要件达成一致。刑法第14条定义了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故犯)。根据两个要素的组合,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概括故意和择一故意四种类型。
明知(必然或可能)+ 希望。甲用刀割喉杀死乙 → 明知行为必然致乙死亡,且希望乙死亡。
认识因素可以是"明知必然"或"明知可能";意志因素是"希望"。
明知(可能)+ 放任。认识因素只能是"明知可能"——如果明知必然还继续做,就是直接故意。砍断缆绳两人必死 → 直接故意,不是间接故意。
意志因素是"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漠然置之。
认识到结果会发生,但具体对象范围不确定,危害结果数量不确定。如向人群中扔炸弹——知道会炸死人,但不确定炸死谁、炸死几个。
对实际造成的所有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是哪一个。如甲端两杯茶水中一杯有毒让乙丙随机选——确定会死一个人,不确定谁死。
对乙构成既遂,对丙构成未遂 → 想象竞合。
生活中的"故意":指有意识的举动。如甲夜里打开打火机照明盗窃仓库——"打开打火机"在生活上是故意实施的,但不是刑法上的放火故意(甲构成失火罪)。
行政违法的故意:违反行政规章制度的故意。如甲故意闯红灯不慎撞死一人——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 ≠ 刑法上的故意杀人故意。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刑法上的故意: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关键区别:认识到行为违反规章制度 ≠ 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更不表明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 + 放任("可能发生就发生吧,无所谓")。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 轻信能够避免("应该不会发生吧")。
关键区分在于意志因素:对结果的发生是"无所谓"还是"反对"。
犯罪故意需要认识哪些要素?答案由客观构成要件决定——客观要件规定了什么,故意才需要认识什么。这就是"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① 行为人自身特征(如强奸罪中认识到自己是男性)
② 行为的危险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③ 行为对象的存在(杀人要认识到面前有人)
④ 会发生危害结果(不要求精确到具体细节)
核心规则: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决定故意认识内容的范围。客观要件要求什么,故意就要认识什么。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必须同时存在。犯罪故意以实行行为时为准,行为的定性由行为时的目的决定。这是主客观相一致在时间维度上的铁则。
甲计划在乙家门口开车撞死乙。开车前往途中不慎撞死一行人,下车发现正是乙。
虽然甲事前有杀乙的故意,但开车撞击时没有杀死眼前行人的故意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导致乙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故意杀乙的计划尚在预备阶段 → 故意杀人罪预备。
一个驾车行为同时触犯两罪 →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实力控制乙女,同一种客观行为(拘禁),不同目的定不同罪名:
仅拘禁目的 → 非法拘禁罪 | 奸淫目的 → 强奸罪 | 向家人要钱 → 绑架罪 | 向乙要钱 → 抢劫罪 | 出卖目的 → 拐卖妇女罪 | 对乙是儿童、无出卖目的 → 拐骗儿童罪
就过失犯罪而言,不存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所以,不能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上身为所有犯罪的通用原则——它仅适用于故意犯罪。
提示:打开打火机是"生活上有意识的举动",但不是刑法上的放火故意。
提示:间接故意要求"明知可能"——明知必然则是直接故意。
提示:事前有杀人故意 ≠ 行为时有杀人故意。行为与故意必须同时存在。
提示:同一暴力行为+不同目的=不同罪名。向家人要钱是绑架,向本人要钱是抢劫。